美瞳发炎引纠纷 消委调解获理赔

泸州日报 2019-05-29 09:27 大字

■本报记者 李瑞莉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4日,杨先生向叙永县消委会投诉称,其妻刘女士12月2日下午在某超市购物时,受美容院的广告吸引,接受了美瞳线、纹眉服务,共消费768元。美容后,刘女士感到双眼刺痛,不停流泪,美容院负责人给了一小瓶眼药水后安慰她说,每个人做美瞳线都会出现这种不适,过两天症状就会自然消失。刘女士被美容院派人护送回家休息后,当晚仍感到疼痛难忍,双眼红肿不能睁开,立即电话告知美容院负责人,要求送其到医院检查治疗,美容院负责人答复说自己现在外应酬脱不开身,叫刘女士自己到医院就诊。随后,刘女士在家人护送下入住叙永县人民医院。经医院诊断为:双眼角膜进异物引起眼角膜发炎。消费者投诉至叙永县消委会,要求美容院赔偿医药费。

叙永县消委会受理投诉后,于当日下午到该美容院进行调查取证,证明消费者投诉情况基本属实。该美容院办理了营业执照,属合法经营。对于消费者提出的诉求,美容院负责人承诺积极配合处理。随后,消委会工作人员又前往医院看望、调查消费者,调取《病情证明》,并对消费者病情症状拍照取证。去年12月5日下午,刘女士出院后,叙永县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人员出具相关证据、拍照图片和调查结果,认定消费者接受美容院美瞳线服务时因美容院人员操作不当,不慎将药水误入眼睛,导致消费者眼睛红肿发炎,责任在美容院。依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美容院为刘女士提供美瞳线的美容服务造成消费者眼角膜发炎的人身伤害,应当承担赔偿医药费等民事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美容院赔偿刘女士医疗费11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消费者接受美容服务造成人身伤害的投诉案例。本案中,该美容院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依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美容美发业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的服务中应注意事项和存在的风险。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之规定,叙永县消委会支持刘女士要求美容院支付医疗费的投诉请求。

叙永县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眼下各种名目的美容院众多,如何选择美容院服务,需要消费者仔细甄别。消费者首先要选择到有资质的正规美容机构接受美容服务;其次要注意索取和保存有效凭证,必要时应与经营者签订美容服务质量合同,以便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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