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2018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结果引起眼角膜发炎

川江都市报 2019-03-15 16:40 大字

女子商场内做美瞳线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4日 ,杨先生向泸州市叙永县消委会投诉,称其妻刘女士12月2日下午在某超市购物时,受美容广告宣传所吸引,到设在超市内的美容院接受了美瞳线、纹眉服务,共消费768元。美容后,刘女士感到双眼刺辣,不停流泪,美容院负责人安慰她说:每个人做美瞳线都会出现这种不适,过两天症状自然消失就没事了,并送了她一小瓶眼药水同时护送其回家休息。当晚,刘女士感到疼痛难忍,双眼红肿不能睁开,电话告知美容院老板要求送其到医院检查治疗,美容院老板答复说他本人在外面应酬脱不开身,叫刘女士自己到医院就诊。随后,刘女士在家人护送下到县人民医院看病。经医院诊断为:双眼角膜进异物引起眼角膜发炎。消费者投诉要求:美容院老板赔偿医药费。

【处理过程及结果】

叙永县消委会受理投诉后,派工作人员于当日下午到该美容院进行调查取证,证明消费者投诉反映事实基本属实。美容院办理了营业执照,属合法经营。对于消费者提出诉求,美容院负责人承诺积极配合消委会处理好纠纷。

12月5日下午,消费者刘女士出院后,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消委人员出具相关证据、拍照图片和调查结果,认定消费者接受美容院美瞳线服务时因美容院人员操作不当,责任在美容院。依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美容院经营者为应当承担赔偿医药费等民事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美容院赔偿消费者刘女士医疗费11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消费者接受美容服务造成人身伤害的投诉案例。本案中,该美容院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依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美容美发业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注意的事项和存在的风险。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之规定,叙永县消委会支持了消费者刘女士要求美容院支付医疗费的投诉请求。

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到有资质的正规美容机构接受美容服务时,要注意索取和保存有效凭证,必要时应与经营者签订美容服务质量合同,以便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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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永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叙永县,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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