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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出台 贷款范围扩大 贷款贴息优惠 审批时间缩短

泸州日报 2017-05-26 11:21 大字

■本报记者李雪飞

5月18日,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了2017年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推进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泸州市近日出台了《泸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上有许多新突破,尤其在贷款贴息、审批时间上有不少“利好”政策,将有力助推全市创业工作开展。

亮点一:贷款对象范围扩大

“实施办法”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自主创业或合伙组织起来创业,其自筹资金不足的以下10类人员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市内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在校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含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所开“网店”应依托商务部和四川省商务厅公布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正常持续经营半年以上,申请贷款前半年内商品实物成功交易在1000笔以上,销售额度在2万元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实施办法将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范围在以前的基础上扩大到10类,体现了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普惠性。

亮点二:贷款贴息大优惠

“实施办法”规定,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人员合伙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按其合伙的人数和人均10万元以内的额度发放贷款,合计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小微企业享受贷款贴息的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担保贷款额度变化不大,但是在贷款贴息上却是大优惠,体现了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就业优先性。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叙永县和古蔺县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其他地区第1年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若选择财政贴息,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若选择担保基金担保,则不再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不得纳入贴息申报范围。

同一贷款对象只能享受一次贴息,对延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亮点三:审批时间缩短

为让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及时得到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对每一个审批环节都有工作时间要求,如高校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本校在校生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并向所在县(区) 就业服务管理部门进行推进;县(区) 就业服务管理局收到推进贷款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反馈信息到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收到创业担保贷款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并作出核查结论。核查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区)创业担保贷款联合工作组在3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资料进行资格审查、项目评审等联合会审,对符合规定条件和项目评审要求的,提出同意的会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实施办法”规定,每批贷款申请的审批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银行收到会审结果后,组织放贷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7日。

亮点四: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取消反担保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由地方设立的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取消反担保。县(区)财政确保本县(区)创业担保基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其中至少10%用于大学生取消反担保。同时,鼓励条件成熟的县(区)通过试行个人信用担保免除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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