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泸江人社监令字〔2022〕第 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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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存在拖欠周燕、刘佳、胡小霞、周太龙、胡洋、刘兵、王滔、牟坤、卢毅、黄泽军、郑翔、邬勇、安涛、刘超、先四芬、屈秀均、陈明军17名员工工资共计133494.00元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指令:责令你单位于2022年4月18日前支付周燕、刘佳、胡小霞、周太龙、胡洋、刘兵、王滔、牟坤、卢毅、黄泽军、郑翔、邬勇、安涛、刘超、先四芬、屈秀均等17名员工工资共计133494.00元,并将支付劳动报酬凭证和书面报告报送我局。
拒不履行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泸州市江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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