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泸州市特困人员 和孤儿住院“零自费”
本报讯(记者 梅影)记者4月12日从市民政局获悉,即日起,泸州市特困人员和孤儿住院“零自费”。
据了解,为确保特困人员和孤儿不因支付住院自费医疗费用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避免申请相关救助时来回跑路,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于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和孤儿住院自费医疗费用结算相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通知》,特困人员和孤儿在县域内县级及其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或按分级诊疗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到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补助)后,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区县统筹兜底解决。同时,特困人员和孤儿住院费用实现医保联网结算,特殊困难对象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经民政、医保审核无误后划拨垫付资金,实现特殊困难对象出院“零支付”。
据市民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凡持有泸州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可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81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650元)。
符合条件的,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四川民政发布微信公众号、天府救助通微信公众号、天府救助通微信小程序、四川省政务服务网等渠道自助申请困难救助。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财产状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进行入户调查,作出审核确认、公示后,次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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