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上随意停车坚决不能纵容

川江都市报 2022-02-23 00:47 大字

日前,有市民拨打川江都市报新闻热线3190929反映,位于江阳区蓝田街道的玉川新城小区2号门与天远广场之间的道路上,存在严重的违停现象,不少车辆直接就停在了人行道上,导致行人无法通行,只能走车行道,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川江都市报》2022年2月16日03版)

随着泸州市车辆的日益增多,市区“停车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有些车辆堂而皇之地停靠在人行道上,一方面侵占了行人道路,另一方面,也容易损坏人行道,对市政设施造成破坏。

在人行道上行走,是行人的权利。设置行人专用道的初衷,不仅是为了让大家的通行更加顺畅,更是为了维护市民的安全。但是,很多车辆没有车位可停,索性就停在路边或是其他场所,比如,侵占人行道、盲道,甚至消防通道等等。在这场“争夺路权”的博弈中,行人似乎成为了最弱势的一方。被“撵出”人行道的市民,只能在非机动车道,甚至是机动车中间行走,由此所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加大了出行的风险系数。

人行道是用来走路的,不是用来停车的,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常识性问题。人车各行其道,才可交通顺畅,各自相安无事。在人行道上临时停车,当事的个人占了便宜,而行人却吃了大亏。什么“停车场太远”,“停车费收得太贵”,“只停一会儿就走”等等,成为某些人占用人行道停车的理由。在他们看来,这些冠冕堂皇的借口,找一个算一个,但对于我们而言,自然不能认同,更加不能纵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因此,对于违规停车的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应该坚决说“不”,必须严厉执法;临街的单位门店也需要进行自我约束,驾驶员更应该引以为戒。同时,面对“停车难”的问题,广大市民可以选择乘坐公交车、出租车,或是电动车等等,“徒步行”这种低碳出行的方式,也应该成为大家的备选项之一。如此,既可省去四处找车位的烦恼,又可为守护泸州的碧水蓝天尽一份自己的责任,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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