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天气 泸州市主城区将实施机动车限行 限行时间: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公布次日零时起,至预警结束次日零时止
本报讯(记者 曾臻)记者日前从泸州市交警支队获悉,为强化重污染天气防治,保护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泸州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时,泸州市主城区将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
据了解,限行时间为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公布次日零时起,至预警结束次日零时止。限行范围包括二环路(含规划段)及以内区域、纳溪城区。西侧以二环路城西段、G246为界(纳溪区政务中心为止);北侧以二环路规划路段为界;东侧以临港大道为界;南侧以二环路高新段(规划段)、纳溪段、蓝安路、龙人路、云溪东路、永宁路、人民西路为界。
据悉,当泸州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限行范围内,全天禁止货车通行(新能源货车除外),特许通行燃油货车需经环保部门尾气检测合格后予以通行,全天禁止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通行;当泸州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时,除上述措施外,每日7:00-22:00在限行范围内实行汽车尾号限行,即机动车(含临时号牌、外地号牌、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单日(1、3、5、7、9)单号车辆通行;双日(0、2、4、6、8)双号车辆通行。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
其中,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急救援车等;公共汽车、出租车(不含网约车、租赁车)、校车、交通车、长途客车、悬挂绿色号牌的新能源汽车等;确因城市生产、生活需要,经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批准通行的其他车辆等机动车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的限制。
交警部门提醒,预警信息发布后,公安机关将及时发布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向社会告知。对违反限行措施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处罚和实施交通违法累积记分管理。本次提及的限行措施,将在下次重污染预警时开展。公安机关收到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在准备实施限行前,将再次面向全市发布启动限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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