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明确特殊人员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资助政策
本报讯(记者 梅影)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特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资助政策的通知》,就泸州市特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有关资助政策进行了明确。
据了解,资助对象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低收入人口60周岁以上老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已稳定脱贫人口、Ⅰ至Ⅱ级残疾人、Ⅲ至Ⅳ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以及符合原计划生育奖补政策人员。特困人员、孤儿和重点优抚对象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收入人口60周岁以上老人、Ⅰ至Ⅱ级残疾人、Ⅲ至Ⅳ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按泸州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给予75%的定额资助。已稳定脱贫人口,参加泸州市2022年、2023年、2024年居民医保费用,按泸州市同期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75%、50%、25%进行资助,2025年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符合原计划生育奖补政策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由各区县按规定给予资助。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资助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享受政府一种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已稳定脱贫人口由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保,其他特殊人员由区县财政统筹资金资助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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