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农业安全发展底线 泸州市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

泸州日报 2021-10-15 09:34 大字

□ 本报记者 简放鹏

10月13日,记者从市农业农村局获悉,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旨在落实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落实“存量管控、不得新增”政策,持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守住农业安全发展底线。

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10项新要求

近年来,农村地区各类机动车辆快速增长,拖拉机既从事农业生产,又上道路行驶,涉及拖拉机牌证车辆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对此,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提出10项新要求,即:实施拖拉机“亮尾工程”、拓宽驾驶员培训渠道、实行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落实较大以上拖拉机事故报告、推进农机安全“乡村两员”与“警保两站两员”有机结合、实施告知承诺制度提高拖拉机注册登记率、创新农机安全技术检验方式途径、建立纯运输拖拉机退出机制、推动变型拖拉机按照严于低速载货汽车的强制报废年限规定进行报废淘汰、坚持变型拖拉机“清零”与禁行相结合等。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认为,这10项新要求是指导当前拖拉机安全管理的重要政策依据,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公安交管部门的协同联动,优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共同推动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

推进存量变型拖拉机报废“清零”

通知要求各区县农业农村局、公安(分)局、有关单位,采取分类建立管理台账、实地安全检验、实施存量变型拖拉机“清零”计划等措施,通过规范管理,推进存量变型拖拉机报废“清零”。

在分类建立管理台账方面,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须落实“存量管控、不得新增”政策,禁止办理辖区外存量车辆转入登记,不得为1年内应报废的存量车辆转移登记;以“四川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在册数和登记信息为准,对辖区内在册存量变型拖拉机档案和运营情况再梳理、再核实,核准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注册登记及2009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未依法注销报废的情况,按正常在用、脱检脱保、超年限未注销、公告注销报废等车辆分类建立管理台账,并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辖区内运行的变型拖拉机基础台账。

在实地安全检验方面,全市农业农村部门须落实年度检验见人、见车(有人车合影)、见证、见检测数据报告(有实检影像)、见档案的“五见”要求,认真比对纸质档案,核对登记信息,对车辆唯一性进行认定,对参检车辆信息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不得检验;禁止办理批量检验和异地委托检验;实行安全检验全程信息化,在“四川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程留痕可查,通过实地安全检验,补充完善车辆电子照片;实施告知承诺制,向车辆所有人书面告知管理政策、报废年限、可使用时限等,引导车主到期依法报废注销;年检情况及时抄告同级公安交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在实施存量变型拖拉机“清零”计划方面,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款“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12年”的报废规定,实施存量变型拖拉机“清零”计划,按注册登记日期先后顺序、参加年度检验、报废年限等,做实做细依法公告注销前后的告知、通报、抄告工作,制定阶段性“清零”计划,全市确保在2023年底以前全部报废“清零”;对“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存量变型拖拉机,要及时公告牌证作废、注销登记,并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敦促所有人交回号牌、行驶证和完成拆解销毁,确保实质“清零”;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要提前3个月采取电话、短信、督办信函等方式督促其所有人按期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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