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回油炒火锅底料牟利 两人被判刑
◎ 任燕 川江都市报记者 刘燕
近日,江阳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袁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10000元、赔偿金18450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且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依法追缴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845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袁某在泸州市江阳区一门市经营某私房火锅店,在熬制火锅底料时,将顾客食用过的火锅油回收并炒制成火锅底料,再次销售给其他顾客。
2020年5月起,袁某授意刘某炼制火锅回油。2020年6月1日至6月8日,袁某将炼制的火锅底料卖给顾客,从中牟利1845元。2020年6月9日,袁某、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袁某、刘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同时,袁某将顾客食用过的火锅油熬制成火锅底料再销售给顾客食用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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