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下限为67068元 上限为223560元

川江都市报 2021-09-01 00:52 大字

◎ 川江都市报记者 周菁

本报讯 2021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2021年泸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67068元,上限为223560元。这是记者昨日从市医保局获悉的。

据了解,根据《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20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2020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为74520元。据此,2021年泸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上年度省平工资的90%,即67068元;上限为上年度省平工资的300%,即223560元。

泸州市医保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各参保单位申报工资低于2021年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缴纳;申报工资高于2021年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缴纳。申报工资低于2021年缴费基数下限的,应按规定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其中,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与参保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参保单位只需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差额,个人缴费部分不再补差。

市医保局提醒,参保单位发生人员新增,应在职工起薪当月为其申报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足额缴费后,其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时间从单位申报之日起计算。参保单位发生人员减少,应在职工离职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当月办理职工医保人员减少手续,次月不再承担减少人员的职工医保费缴纳。

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方面,因职工辞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减少人员的,参保单位应在职工辞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当月,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减少有关手续,并告知职工在辞职或解除劳动关系90日内以个体身份办理医保关系接续手续并缴费,补缴断保期间的职工医保费后可连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超过90日办理的,视为中断缴费,中断后重新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需缴费满6个月后才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参保单位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保单位应在职工办理退休审批或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时,90日内前往医保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在职转退休医保缴费年限清算,其职工可从办理退休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超过90日办理的,其职工从清算缴费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中断期间不划个人账户、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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