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 泸州市参保大学生看病报销更方便 普通门诊待遇对参保大学生有一定倾斜

川江都市报 2021-05-11 10:52 大字

◎ 川江都市报记者 周菁

本报讯 从6月1日起,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可选择任何一家泸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刷卡即可报销。与以往相比,看病报销更为方便。

近日,泸州市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泸州市大学生在参保、报销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通知》,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校中的中专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纳入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按照高校所在地的区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高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统一按照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缴纳。若大学生为低保、特困、重残、孤儿、失地农民等特殊对象,原则上在资助地参保,享受资助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入学的大学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后60日内缴纳当年并预缴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入学之日起享受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只预缴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参保的大学生应在集中缴费期缴纳下一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未在集中缴费期缴纳的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后再参保缴费的按照新参保城乡居民享受待遇,从缴费之日起满180天后享受待遇。

参保大学生因病住院或生育医疗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等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予以报销。

参保大学生寒暑假和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外就医的,应向参保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统筹地区内住院标准报销。参保大学生异地就医、转诊治疗和急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大学生在一个保单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参保大学生患慢性或重症疾病需长期门诊维持治疗的,可按照泸州市下发的相关文件的有关要求,在泸州市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也可把门诊特殊疾病申请相关资料交由高校医疗保险经办人员代为提交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请。

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实行门诊统筹,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普通门诊待遇对参保大学生有一定的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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