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款 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川江都市报 2021-02-05 01:00 大字

◎ 川江都市报记者 方霞

近日,有网友在泸州新闻网、川江号客户端“泸州网络问政”平台咨询,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因长江六桥沿线公路施工农村自建房屋被拆迁,女方因不是户主,只是家庭成员中一员,而男方户口没在泸州,在安置补偿时,只有女方得到安置补偿费。按照相关规定,女方获得的安置补偿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市司法局回复:土地补偿款是对失地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权的一种补偿形式,具备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方可取得土地补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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