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款 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川江都市报记者 方霞
近日,有网友在泸州新闻网、川江号客户端“泸州网络问政”平台咨询,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因长江六桥沿线公路施工农村自建房屋被拆迁,女方因不是户主,只是家庭成员中一员,而男方户口没在泸州,在安置补偿时,只有女方得到安置补偿费。按照相关规定,女方获得的安置补偿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市司法局回复:土地补偿款是对失地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权的一种补偿形式,具备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方可取得土地补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新闻推荐
本报讯(涂锐特约通讯员周超文)“这肉兔经过盐渍、晾干并配以秘制佐料熏烤制成腊兔后,因其色泽美观,肉嫩味鲜、食不塞牙,每...
泸州新闻,有家乡新鲜事,还有那些熟悉的乡土气息。故乡眼中的骄子,也是恋家的人。当我们为生活不得不离开泸州而漂泊他乡,最美不过回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