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户外致人或物损伤 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五种情形 禁止设置户外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经检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整修或拆除,逾期不改正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务损毁的,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日前,《泸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将于3月1日起施行。
◎ 川江都市报记者 许亚琴
根据《办法》中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规定,五种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即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市、区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在上述五种禁止规定的情形或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者,按照《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处罚,对其他户外广告设置者,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 应按规定设置
按照《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以及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导则规定,设施安装应牢固、安全;设置地点、形式、规格应当与街区、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许可位置、形式、规格设置,广告设置者违反该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右下角公示设置许可证号、日常维护责任人及联系电话。广告设置者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招牌设置 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
依法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非法占用
按照规定,户外广告期限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不超过5年,临时大型户外广告不超过3个月,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大型围档广告不超过项目建设期且不超过5年。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许可部门不得缩短申请人申请的设置期限。
依法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城市主要公共场所和道路规划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大型户外广告致人或物损毁,最高罚5万
根据《办法》中关于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的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者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持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整洁、完好,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缺笔少划或设施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及时修缮、更新或清除;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残损的,及时维护、更换;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建设、整修、更新或拆除期间,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进行两次以上的安全检测,并做好记录;经检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整修或拆除;遇狂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时,做好安全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者违反规定,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损害或财物损毁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的,设置者应当在30日内自行拆除,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在5日内自行拆除。招牌设置者不在原经营、办公场所继续经营或办公的,应当于5日内自行拆除招牌,恢复招牌附着物原貌。招牌设置者未拆除的,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督促其拆除或自行拆除。
招牌按照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设置,但有4种情形除外,即有多个出入口的商场、单位可以在不同出入口处设置招牌;同一经营者位于道路转角处且两侧均开设门面的,可以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招牌或设置转角式招牌;同一经营者的连续门面,可以在不同门面设置招牌,也可以在连续门面设置一张招牌;在同一建(构)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由该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规范设置楼层分布导向牌。
招牌设置违反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设置规则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对设置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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