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 李独懿)为加强对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管理及利用,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的协调发展,日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意见的公告,就历史风貌建筑申报与认定、保护与管理等内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条例》规定,建成五十年以上的建筑,并满足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反映泸州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与重大历史事件或者重要历史人物相关联;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码头、作坊、商铺、厂房、仓库、窖池等;反映酿酒文化活动、习俗;名人故居等,均可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同时,满足保留较为完整的历史风貌建筑且集中成片;构成的历史风貌建筑和环境要素应当具有真实性;历史风貌建筑区用地面积不小于一公顷;历史风貌建筑区内能够展现当地历史风貌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面积达到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历史风貌建筑区。
《条例》提出,历史风貌建筑根据其历史、风格、艺术、研究的价值,分为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两种保护类别。列为重点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列为一般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风貌建筑。
《条例》还对历史风貌建筑的活化利用提出意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合理利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资源,依法开展传承、弘扬富有本地特色的民俗传统文化活动;设立主题博物馆、展示馆、非遗传习中心和文化研究培训教育基地;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品、旅游纪念品和其他产品;开展国防科技文化的研学旅游等有利于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播的项目和活动。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历史风貌建筑的行为予以劝阻和举报。相关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对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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