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城市“留据” 泸州工程建设开展声像建档
◎ 邱小芸 川江都市报记者 屈德辉
无人机在项目工地上空盘旋,三脚架固定在工人作业现场,防水作业、道路铺装、护坡施工……相机、摄像机不停忙碌。近日,在泸州市茜草滨江路施工现场,工作人员正在对项目进行声像收集。
城建声像档案
填补城建档案馆声像档案空白
“城建声像档案是继建设工程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后更为立体化和多维化的归档形式。”据泸州市城建档案馆信息管理室主任李泽川介绍,相对于以前只有纸质、电子档案等静态档案,声像档案更直观、更生动、更形象地记录工程建设全过程,包括工程开工前的原址原貌,到工程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可以展现纸质“看不到”的细节,如各项基础隐蔽工程的隐蔽前后情况,墙体里的构造、用多大号的钢筋,安装施工中的管材、线材等的走向、铺设情况等。
据了解,茜草滨江路是目前泸州市首次采用声像建档的市政项目,该项目已先后采集素材20余次,拍摄照片上千余张,视频达百兆以上。此外,春景上路等其他施工项目也在陆续开展声像档案素材采集。
李泽川表示,建设工程声像档案作为城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项目从立项、施工、竣工等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客观反映,填补了泸州市城建声像档案的空白。这些声像档案不仅对项目规划建设、工程质量起着重要的指导、监督、保证作用,而且对今后的项目规划、维修及改扩建,同样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是重要的历史凭证。
未移交声像档案
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此前,泸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泸州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规定》(下称《规定》)的通知,明确了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凡2019年12月4日后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移交声像档案或声像档案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规定》指出,建设工程声像档案,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声像档案和市政工程声像档案两个方面。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应是能全面、准确、真实地反映一个工程,从开工前的原貌到竣工验收整个过程的一组成册照片和一部专题片。建筑工程在1万平方米(含)以下的,移交声像档案照片不得少于10张,录像片时长不得少于3分钟;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含)以下的,照片应不得少于20张,录像片不得少于5分钟;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含)以下的,照片不得少于30张,录像片不得少于8分钟;建筑工程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照片应不得少于50张,录像片不得少于10分钟。
《规定》要求,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规定》的声像档案归档内容进行素材拍摄采集,并按照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的制作要求进行制作;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建设工程声像档案与纸质档案、电子档案一并报市城建档案馆审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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