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后私下换人签约? “被甩”中介到店索取中介费

川江都市报 2020-05-14 01:00 大字

商铺

市民肖先生的门市刚开业便遇到了麻烦——连续几天有人到店“霸占”所有位置,还阻止客人进店消费。无奈之下,肖先生以经营受到骚扰向派出所报警。

肖先生说,到店“霸占”位置的人是中介喊来的。原来,此前,肖先生看中城南二号附近一间门面,中介带他看过房,因转租、承租双方就转让费无法达成一致,租房事被搁置下来。几天后,他的另一位合伙人联系到转租方,谈好转让条件便签约租下此房。但中介连日来以未支付中介费为由,派人来索取中介费。

◎ 川江都市报记者 方霞

承租者:

中介派人来“霸座”索要中介费

今年4月,从上海回泸州的肖先生准备寻间门市开美发店,他看到城南二号有一间门面玻璃上张贴有出租信息,电话联系后,三江房产的销售员带他看房,并约转租方一起到三江房产店内谈转让条件。座谈时,转租方报出的转让费肖先生认为过高,便让中介人员从中间周旋,希望降点。中介几经讨价还价,最后对方的报价还是超出肖先生的预期价格,肖先生决定放弃。

几天后,肖先生的另一合作伙伴李先生通过微信与转让方联系,最终以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把房子转租过来。

肖先生说,5月7日,新店装修开业第二天,三江房产中介人员便找上门来,说他不讲道义,抛开中介私下与转租者签约,向他索取1500元中介费。但肖先生认为,中介带他看房时并没有收中介费这一说,当时也没有签任何协议,并且中介并没有促成租房签订,而是另一合伙人自己去谈下来的,现在找他要中介费不合理。

肖先生称,5月9日至5月11日连续三天,三江房产多名员工到店要钱,不给他们就坐在椅子上不走,有的还在门市外,让准备进店的顾客不要进店来消费。

记者从肖先生提供的视频上看到,有一名佩戴工作证的人员在视频中说:“没有中介给你找房,你就开不了业,反正该给的中介费要给。”肖先生表示,自己愿意为中介提供看房服务适当给点辛苦费,但中介人员并不认可。

中介:

对方不讲道义“跳单”逃中介费

5月11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带肖先生看房的三江房产业务员小严。他告诉记者,之前肖先生他们分两批来看房,在带看房时他们就私底下拿到了转租方的电话,后来就私下直接成交了。小严说,自己从事房产中介有几年时间,这是第一次遇到“跳单”。中介人员的收入全靠业绩来支撑,中介为客户寻找房源,带客人看房都要花费时间,客人私下成交,中介之前的付出都白费了。现在双方既然已经达成租房协议,向他们收取中介费理所应当。

对于肖先生所说没有与中介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的问题,小严表示,“泸州房产中介多数都没先签协议再带看房,都是谈成了付款时才签协议,这是大家默认的行规。”小严说,现在房产中介市场竞争激烈,如果客人一进门就让他签这样那样的协议,客人会有心理抵触。业务员为了促成业务开展,一般是先向客人口头介绍收取中介费的标准,客人不反对再带客人去看房。

小严承认曾多次给肖先生打电话,但否认上门“骚扰”一说。“打了好多电话他要么不接,要么就说要几个合伙人商量。无奈之下我才找上门去,到店后他又故意把我晾在一边不理我。我们只是想把该收的中介费拿回来。”

转让方:

中介没促成,他人主动加微信联系

据中介人员小严介绍,公司对租赁双方是按月租金的60%收取中介费,除了肖先生没付中介费外,当时交钥匙给他的出租方也未支付1500元钱中介费。

“协议不是中介促成的,对方获取房源信息也不是通过中介,我肯定不得付中介费。”上一任租户孙女士称,自己和朋友开了新店,于是将城南二号这家店转让,为了看房方便,她的合作伙伴便将钥匙留给了三江房产。“我的房源不是中介独家房源,在店铺的门头上我也留了转让广告及联系电话。中介说是在看房时私下留电话,这一说法不成立。”孙女士表示,中介带客户看房没成交,过了几天,一名自称姓李的男子主动添加微信,说租来交给妻子做服装生意,“至于李先生签协议后是谁来经营,我们也管不了。”

第一次报警后,孙女士也被通知去现场协商,她特意问了合作伙伴是否与三江房产签了委托协议,但同伴肯定地说没有与中介签任何协议。“如果是中介谈成的,我肯定会付中介费,但我与李先生签约,中介没有提供任何服务,何来中介费这一说。”

律师:

非法讨要中介费可能得不偿失

泸州市律师协会消费维权专委会副主任冯骏律师表示:本次事件应当一分为二看待。

首先讨论中介商方面,房地产中介服务商与客户之间归根到底是一个合同关系,而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特别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中介商需要在双方之间形成一个书面协议,对双方的责、权、利进行约定,提供多少服务,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怎么体现服务的对价,需要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任何一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也需要通过书面合同厘清各自的责任。所以,中介商现在如果拿不出书面合同,在法律上不能视为中介商与客户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并完成了合同义务,因此,中介商要求客户支付对价并没有事实的依据。

另一方面从客户方面来分析,如果中介商拿不出书面合同,但假定当初双方形成了口头协议,且该口头协议的内容客户也认可,从诚信的角度出发,客户也应当完成自己的口头协议中的合同义务,支付中介费。到底当初双方在口头上是怎么形成的一个协议,则应当由中介商举证。因此,冯骏认为,双方特别是中介商应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无论如何,中介商无权以干扰他人正常经营为手段,索取中介费,此种行为不但不利于事情的解决,反而有可能因中介商的行为会造成客户的权益受损,从而被客户索赔,得不偿失。

截至发稿时,肖先生告诉记者,经警方协调,他的另一合伙人己经支付给中介几百元“劳务费”了结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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