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卖口罩”收了钱就拉黑 纳溪一男子犯诈骗罪获刑

川江都市报 2020-04-30 00:34 大字

◎ 袁露倢 郑余静 川江都市报记者 方霞

2月15日,纳溪市民缪某和易某通过微信朋友圈购买口罩,转账支付3580元后,对方将其拉黑,遂向派出所报警。当日,犯罪嫌疑人巫某超被抓获。

近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防疫物资网络诈骗案件,判处被告人巫某超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该案系纳溪区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纳溪区丰乐镇的巫某超因在网上赌博输了钱,便打起了口罩的“歪主意”。巫某超利用被害人急购口罩的心理,在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发布消息称有朋友在卖口罩,有需要的可以加微信了解,同时附上自己微信小号的二维码。不一会儿,在群里看到聊天信息的缪某和易某不约而同地扫描了二维码,添加其为好友并询问购买口罩事宜。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谈妥了口罩的数量和价格后,缪某分8次通过微信向其转账共计3000元,易某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580元。然而,本应当天送达的口罩却迟迟不见踪影,缪某、易某向其询问物流信息时,才发现已被巫某超拉黑,两人这才意识到可能被骗,遂向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报警。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巫某超于当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目前受害人被骗金额已被全数追回。

经纳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巫某超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口罩的名义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超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的,应从重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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