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起 非现场交通违法 可跨省异地处理

泸州日报 2020-04-26 09:19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牟科) 4月22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5月1日起,泸州市将同步实施公安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违法行为人发生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可跨省异地处理。

市交警支队秩序科民警肖超铭介绍,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也就是说,泸州籍车辆在外地发生非现场交通违法,或外地籍车辆在泸州发生非现场交通违法的情况,可以在当地或到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

据了解,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还明确,群众可举报交通违法行为,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可作为处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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