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减免10亿元社保费助力复工复产
◎ 川江都市报记者 周菁
本报讯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泸州市政府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社会保险费“减、免、降、缓”的政策,为参保企业减轻10亿元社会保险费负担,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迅速恢复生产。
在“减、免”社会保险费方面,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全市近1万户参保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受益,预计每月减少社保费支出13019万元;五个月共计减负65095万元。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参保单位,在2020年2月至4月期间,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预计减少社会保险费支出4810万元。
在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费基方面,将阶段性降低工伤、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长执行一年至2021年4月30日,预计全市参保企业每月减少工伤、失业保险费支出2028万元,年减负24336万元。同时,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0年的缴费基数下限,从上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5%下调为50%,参保企业每月减少养老保险费支出803万元,全年减负9636万元。
在缓缴社会保险费方面,在疫情期间,参保企业按规定进行网上或电话申报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保险关系转移等业务,延期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补办。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落实上述“减、免、降、缓”政策后,仍难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缓缴。延迟缴费和缓缴期间,对参保企业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职工个人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新闻推荐
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市消委会发布消费提示 做好相关疫情防护 妥善处理消费纠纷
◎川江都市报记者田明艳本报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市消委会呼吁广大经营者认真履行主体责...
泸州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泸州,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