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消委会2019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之一) 首付款≠定金补款 理应退还
【开栏语】
2020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今年消费维权主题为——凝聚你我力量。从今日起,本报将陆续刊登泸州市2019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旨在凝聚经营者共识,发挥行业自律力量,自觉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努力为消费者提供满意服务。同时,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消费经营环境。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消费者韦女士在泸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商售楼处定购了一套商品房,当即交纳了定金及服务费用共计2万元,双方签订了《定购协议书》。2018年11月,韦女士再次交纳了9万元商品房首付款。
韦女士称:交纳首付款后,发现在办理住房手续过程中,该房地产开发商多次变更合同签订条件,与之前签订的协议不符。韦女士决定放弃购买该房地产开发商的商品房,并多次与开发商协商退房事宜,但均遭到拒绝。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19年5月13日,韦女士向泸州市消委会投诉,请求予以帮助,并提交了自己与该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定购协议书》、定金收据、“定金补款”收据等复印件。泸州市消委会立即通知该开发商领取《投诉调查函》,该开发商电话答复已与消费者韦女士签订了《定购协议书》,要求韦女士交纳剩余的商品房余款,签订正式购房合同。
开发商法律事务部代表领取调查函时,泸州市消委会告知对方代表,开发商与消费者签订的《定购协议书》上明确注明定金为1万元,服务费1万元,韦女士后期交纳的9万元不属于“定金”范筹,虽然在消费者交纳9万元后,开发商出具的收据上注明为“定金补款”,但这9万元实为商品房首付款,开发商在收据上所标注的“定金补款”并不能使该款项性质发生改变。
因消费者已经决定放弃购房,开发商应当退还消费者商品房首付款9万元及1万元服务费,共计10万元。经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该开发商法律事务部负责人表示认同,随即向公司领导请示,愿意退还消费者所交部分款项。
5月15日,在泸州市消委会的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如下:1.由于双方已签订《定购协议书》,消费者交纳的定金1万元不予退还;2.房产开发公司于30日内退还消费者交纳的购房预付款9万元;3.房产开发公司协助消费者,协调泸州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退还会员优惠服务费1万元。该协议已于2019年6月16日前履行完毕。
【案例评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后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案中双方已签订正式的《定购协议书》,消费者韦女士无理由要求退房,因此定金不予退还。而韦女士后期所交纳的9万元实属“首付款”,并不能因为开发商在收据上所标注的“定金补款”就能使其款项性质发生改变,且对“定金补款”未作定义,“定金补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此9万元应该归还消费者。若消费者未能购得此房屋,则未享受到《会员优惠服务协议书》中的相应购房优惠服务及专项会员服务,理应退还1万元的购房服务费。
综上所述,消费者无理由放弃购房,除《定购协议书》约定的1万元定金不予退还外,9万元所谓“定金补款”及1万元购房服务费理应全部退还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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