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法律解读
【针对疫情期间采取的戴口罩、测体温、人员管理、隔离观察、全面排查等防控措施,2月24日,泸州市法学会邀请了泸州市律师协会会长、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主任鄢小奇就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疫情防控期间,《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授予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较大的权限,可以实施一系列的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可以依法按照程序规定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该《决定》还明确要求乡镇街、村应当发挥群防群治力量、自治作用,采取针对性防控举措,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采取的防控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并积极配合。值得一提的是,小区、超市、农贸市场等场所在疫情防控过程中进行的健康监测、人员管理等防控措施,符合群防群治的要求,具有法律依据。疫情防控期间,个人如果不遵守各疫情防控主体的管理要求,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希望大家理解,积极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不获全胜决不轻言成功。
来源:泸州市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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