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物价发疫情财 从严从重处罚

泸州日报 2020-02-22 11:16 大字

□ 本报记者 方霞 曾臻

案件回顾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用于防护的口罩供不应求。广东省廉江市谭某某趁机提高口罩价格,将进货价为50元一盒的口罩提高至600元一盒,价格是平时的12倍,并通过网购平台出售到武汉、北京、上海等地,牟取暴利。仅几天时间,销售金额达6.53万元。1月30日,廉江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随即立案侦查。

在疫情防控期间,民众对口罩等防疫物资需求量不断增加,这些借疫情牟取不义之财的商家将会受到什么处罚?记者2月21日采访了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陈刚。

记者:谭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陈刚:谭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防护用品口罩的价格,谋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谭某某行为涉嫌犯非法经营罪,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还应当从重处罚。

记者:商家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业务,应当注意些什么?

陈刚:国家有难,匹夫有责。商家赚取的应当是良心财,而不是昧良心的疫情财。疫情防控期间不但应当诚信经营,更应当守法经营,不能发国难财、疫情财,否则就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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