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隐瞒信息导致疫情传播 最高可判死刑
□ 本报记者 曾臻 方霞
案例回顾
1月19日,武汉某医药公司职工王某某回长春探亲,未按要求向社区工作人员报告登记,也未主动居家隔离。后王某某在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前提下去就医,仍对医生故意隐瞒在武汉工作生活和到长春的行程信息,并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直接导致5人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的严重后果。2月2日,长春市公安机关对王某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从疫区出来的人员不仅不主动上报,还出门游逛;有意隐瞒症状与人群接触,给他人带来威胁;故意隐瞒密切接触史,不配合相关工作……有一部分人员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困难,甚至造成疫情蔓延的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2月14日,记者采访了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李旭东。
记者:王某某的行为有什么法律后果?
李旭东:王某某不按照规定向社区报告疫区行踪信息和采取居家隔离措施,发病就医时仍然故意向医生隐瞒信息,造成新冠肺炎传播,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四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被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最高可判死刑,并应当从重处罚。
记者:疫情防控期间,对广大市民有什么需要提醒的?
李旭东:在疫情防控期间,请广大市民一定要服从安排,听从指挥,本着对自己、对家人、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配合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自觉申报与疫区、疫情相关的信息和采取居家隔离措施。否则,一旦导致疫情传播,后果往往不堪设想,自己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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