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售卖口罩实施诈骗 判一年八个月!
◎ 泸州日报记者 曾臻
川江都市报记者 方霞
疫情当前,口罩既是最稀缺的商品,也成了最受欢迎的年货,因此,有一些不法商家和个人做起了“趁火打劫”的买卖。日前,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法官徐翻翻就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结合案例进行了解读。
案情回顾:明明没有口罩,却在朋友圈撒网式散布售卖大量口罩的信息,短短三天,倪某如法炮制对浙江省内不同地区的6名被害人实施诈骗,骗取金额高达人民币13000余元,最小的受骗者甚至未满18周岁。2月8日下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绍兴市首例防疫物资网络诈骗案。被告人倪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记者:倪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法律?
徐翻翻: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疫情防控用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从重处罚。
记者:对此类行为,有什么需要提醒市民的?
徐翻翻:疫情期间,广大市民购买口罩、消毒液、医用酒精等医用防护品,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并且要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同时我们也要严正警告企图利用疫情获取不法利益的犯罪分子,若是敢发疫情财,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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