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前 泸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合并实施
本报讯(记者 肖婷) 昨(24)日,市政府八届74次常务会原则通过了《泸州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年年底前,泸州市将完成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根据《意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将实现“四个统一、两个确保”,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合并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
《意见》明确,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同时,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统一征缴,统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费率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意见》明确,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同时,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与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总额预算管理,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实行住院分娩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医保智能监控,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管,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在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与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意见》明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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