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长效机制 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痛点堵点

泸州日报 2019-12-17 10:18 大字

(上接第一版)

全面采取当事人告知承诺制方式实施

申请人不诚信行为将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泸州市自2019年9月20日全面启动“0证明城市”创建工作。全市44个市级部门、7个区县政府、6个园区管委会比照“三清单一指南”(即行政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全面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和取消论证工作。取消数量上,市本级共取消证明事项949件,形成了《泸州市市本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取消后泸州市证明事项保留为0。各区县已清理证明事项4960项,拟全部予以取消,全市预计全年减少证明材料150万件次。

打造“0证明城市”,审批部门在办理有关事项时,将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但是申请人要对其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泸州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则明确政府公布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采取告知承诺的事项,全面采取当事人告知承诺制方式实施。同时,审批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应承诺的内容、标准以及虚假承诺的责任等。也就是说,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规定,证明事项承诺书包括:申请人对证明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申请人对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的承诺;申请人自愿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的承诺;申请人同意公开承诺书主要内容的承诺;申请人同意接受虚假承诺所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和法律后果的承诺。

审批机关在收到经申请人签署的证明事项承诺书以及按规定必须提交的证明以外的其他必备材料后,除涉及环保等办理事项外,审批部门应立即为申请人办理审批手续,相关证明事项真实性的核查、自行调查等后续事宜由审批部门在3日内予以完善。

申请人因虚假承诺而取得的利益将不受保护。

按照规定,审批部门在受理申请前应当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核查,对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良信用记录注销后,可以使用告知承诺制。

根据规定,审批部门应当将申请人的承诺情况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审批部门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应当将其不诚信行为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设立“0证明城市”监督服务专窗

遇到这些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投诉举报

按照规定,各级行政审批局、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在办事大厅内设立“0证明城市”监督服务专窗,现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调查处理,疑难复杂事项会同司法局等单位协调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12345政务热线电话反映实施“0证明城市”相关的意见、建议。

不仅如此,《泸州市“0证明城市”投诉举报办法》还将确保泸州市在打造“0证明城市”中,及时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投诉举报。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审批部门仍然直接或变相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证明材料的;未按照证明材料取消清单要求实施“0证明城市”工作的;未按照时间要求核查材料的;未按要求向群众出具市外办事所需相关证明材料等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投诉举报平台等方式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12345热线、“0证明城市”监督服务专窗投诉举报;或者通过“证明事项投诉举报平台”举报、通过申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

涉及证明事项的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受理投诉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举报,投诉举报问题复杂疑难的,5日内办结,作出投诉举报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利害关系人,将处理结果及时抄告投诉举报接收单位。审批部门存在严重违反“0证明城市”实施要求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委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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