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泸州首例因买卖伪造道路运输证、包车牌从事非法营运案宣判

川江都市报 2019-11-29 10:18 大字

◎ 胡蝶 川江都市报记者 杨理

本报讯 昨日,川江都市报记者从泸州市运管局获悉,日前,江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宋某购买伪造的“川交运管泸字00XXX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和“川运包字00XXX25号泸州-宜宾”包车牌从事非法营运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宋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这是泸州首例因买卖伪造道路运输证、包车牌获刑的案件。

据了解,被告人宋某来自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是泸州华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7年10月,被告人宋某从他人处购买伪造的“川交运管泸字00XXX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和“川运包字00XXX25号泸州-宜宾”包车牌,交予川E601XX大客车的驾驶员周某从事非法客运。2018年1月31日,周某使用伪造的包车牌和运输证在成都市荷花池汽车站载客54人后,驾驶该大客车沿内宜高速公路向宜宾方向行驶,行至自贡北服务区时被四川省交通厅执法第一支队第四大队查获。

经泸州市运管局核查鉴定,被查扣的“川运包字00XXX25号泸州-宜宾”包车牌和“川交运管泸字00XXX25号”运输证均为伪造。随后,经过对案件进一步核查,泸州市运管局认定违法事实清楚,于2018年5月24日移送江阳区公安分局立案调查。同年10月8日,江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经过取证审判,江阳区法院2019年10月11日作出宣判,被告人宋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成立,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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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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