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溪区法院 公开宣判两起涉恶势力集团 及“保护伞”犯罪案件

泸州日报 2019-10-15 09:04 大字

本报讯(郑余静 王月 记者 梅影)10月8日,纳溪区法院依法对杜某某等6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及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一案进行集中公开宣判。

在杜某某、董某等涉恶势力集团犯罪一案中,纳溪区法院经查明,2017年8月起,被告人董某、漆某某、王某、范某某等人在被告人杜某某的组织下,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对途经国道321泸州段的超载超限大货车进行滋扰、追逐、拦截、恐吓,向大货车驾驶员强行索要财物,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逐步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最终经过开庭审理,纳溪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漆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在李某涉恶势力犯罪集团“保护伞”犯罪案中,被告人李某在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担任泸州市路政管理支队超限检测管理中心主任助理和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担任泸州市路政管理支队江阳超限检测站常务副站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多次为杜某某等人收取“过路费”拦车、放车等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四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经纳溪区法院开庭审理,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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