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查处销售 劣药“蒲公英”等多起案件
本报讯(记者 周雪梅) 7月29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该局于近期在官网上发布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第24期至28期,公开多起行政处罚信息。
公开信息显示,泸州市康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六直营店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及经营过期医疗器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处以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四川欣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处以罚款。
泸州得森康医药有限公司纳溪区42连锁店涉嫌销售劣药“蒲公英”,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并销售劣药“红毛五加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
泸州纳溪王贵文医院使用劣药“龙眼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处以罚款。
目前,泸州市康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六直营店正在履行处罚;四川欣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待履行处罚;泸州得森康医药有限公司纳溪区42连锁店和泸州纳溪王贵文医院主动履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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