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溪区法院 “四个三”服务乡村振兴
◆农民群众是乡村振兴的主体,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是司法服务乡村振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寓德治于法治,用法治促德治,大力弘扬家庭美德、社会美德,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推动乡风文明新气象的形成。
■阮蓉 本报记者 曾臻
近段时间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的规定,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纳溪区法院在开展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四个三”具体工作思路,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以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
案件办理“三优先”
农民群众是乡村振兴的主体,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是司法服务乡村振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关系农民权利保护的乡村涉民生案件,纳溪区法院一是优先立案,采取各项便民措施,优化立案方式,通过电话立案、上门立案、网上立案、巡回立案等多种形式立案;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措施。二是优先审理,综合考虑农业生产特点,尤其对涉及春耕生产来临之际的用水、用地,以及土地流转纠纷,要求及时审理;以方便农民群众为原则,采取就地调解、开庭并当庭裁判等巡回审判方式,畅通司法便民“最后一公里”。进一步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开辟涉农维权案件速裁“快”通道,快审快结,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三是优先执行,对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人身损害赔偿,以及影响农业季节生产的案件,要优先执行。用好先予执行、保全措施,防止被执行财产转移,落实执行措施,实现执行有效联动。积极开展涉农执行积案专项清理,着力解决农民群众急盼解决的问题,做好执行司法救助工作,精准发放司法救助款项。
化解纠纷“三主动”
纳溪区法院积极开展涉农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坚持排查、化解、分流、引导并重,从源头上预防、从根本上化解突出矛盾纠纷。纳溪区法院通过主动调研,脚踏实地、因地而异开展调查,对乡村振兴中出现的纠纷进行摸底调查,准确掌握情况,找出矛盾纠纷的新特点、新根源,认真梳理甄别,结合审判工作,对症下药,促进相关部门科学决策,通过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纳溪区法院主动介入,回应土地流转、农村基础重大项目、产业等方面的司法需求,大力推进诉源治理。通过推进民主议事、党员议事、群众评议等内部议事形式,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参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纠纷向诉讼外其他解决方式顺畅分流,从而避免激化成诉,实现源头化解。对于苗头性、倾向性、群体性纠纷,以及非理性信访纠纷,纳溪区法院主动引导,针对“信访不信法”的错误观念,采取诉前调解、普法宣传等多种方式深化基层依法治理,引导市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通过法律渠道合理有序表达利益诉求。
普法宣传“三深入”
纳溪区法院广泛进行法治宣讲,大力开展具有“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效果案件的巡回审理,积极与新闻媒体合作,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一是深入学校,切实打造好“莲韵·法护航”关心下一代品牌,发挥“向日葵”校园法治宣讲团、江宁法庭“家庭学校”的功能,上好“法治公开课”,选择典型案例到校园开庭,提高师生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同时,督促学校依法治校,引导教师依法执教,促进学生遵纪守法良好习惯的养成,遏制校园暴力,推进平安校园建设,保障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二是深入企业,通过法治宣讲、以案说法等形式,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帮助企业树立风险意识,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规范企业依法经营行为,弘扬严守信用、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强化环境资源保护理念,助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乡村生态文明建设。三是深入村组,多形式、多角度、多渠道开展送法下乡活动,促进广大农民群众学法、知法、用法。坚持寓德治于法治,用法治促德治,大力弘扬家庭美德、社会美德,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推动乡风文明新气象的形成。
工作机制“三协同”
纳溪区法院通过优化协同审判机制,营造服务保障联动工作格局机制,形成乡村法治建设合力,促进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推动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是党委政府协同,充分发挥基层党委政府和人民法院各自的优势,实行“双支撑”机制。党委政府主导、综合协调,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形式,提供物质、经费和人力支撑,人民法院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评估、法律意见,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培训。对调处成功的矛盾纠纷出具司法确认书,有针对性地加强社会治理,提供法律支撑。二是政法机关协同,整合壮大公安、检察、司法等政法部门力量,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破坏农村经济秩序、危害农村社会安全、破坏乡村生态刑事犯罪,增强农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提高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同能力,注重发挥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不断完善乡村法律服务体系。三是群团组织协同,联合妇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强化“三三制”家事调解网络的运行,拓宽“1+N”家事审判模式,巩固有利于家庭稳定的财产制度和情感基础,着力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和谐家庭建设,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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