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起,泸州市施行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监管新规 构建诚实守信市场环境
本报讯(记者 李家平)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监管的通知》,推进泸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通知》对信用信息监管范围,信用信息监管职责,信用信息分值等级,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报送和发布,信用信息运用等进行了明确。
据悉,《通知》自2019年7月6日施行,有效期为5年。
《通知》明确,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外地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中有物业管理事项的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物业项目经理等纳入信用信息监管范围。
信用信息监管职责
根据《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受理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和信用信息的对外发布。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所属区域内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审核、登记和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物业服务行业日常信用信息的加分和减分。
发改、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税务、法院等部门向同级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推送信用信息记分材料,纳入信用信息记分管理。
信用信息分值等级
《通知》规定,信用信息基础分值均以100分为基础分值。按记分标准类别予以相应加分、减分。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录入信用信息系统之日起计算,每12个月滚动一次。“黑名单”不列入记分和滚动周期,记入不良信用档案,监管期限为三年。
信用信息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和“黑名单”五个等级:
优秀——信用分值在100分(含100分)以上。
良好——信用分值在80分—100分(含80分)。
一般——信用分值在60分—80分(不含60分)。
较差——信用分值在50分—60分(含50分)。
“黑名单”——信用分值在50分(不含50分)以下,列入“黑名单”监管。
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报送和发布
《通知》对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报送、公布作出如下规定:
认定。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认定均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作出的决定文书和整改通知书、司法部门已生效的判决书和裁决书、各级行政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的评定等为依据。
采集。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和物业项目经理日常加分扣分的信用信息由乡镇街道负责采集;其他相关部门推送的物业服务行业相关奖励和处罚,由同级住建部门负责采集。
报送。乡镇街道每月将所属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情况报送区县住建部门;区县住建部门核实、登记后,录入信用信息系统,每季度将所属区域内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记分情况上报市住建部门。
公布。市住建部门收集全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记分情况,并于每年12月底在“酒城住建”网站上将当年信用信息情况进行公布。对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和物业项目经理在“信用中国·泸州”发布,并推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
信用信息运用
《通知》明确,对信用信息等级为优秀的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优先推荐市级守信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纳入本市扶持企业名录;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优先推荐进入采购名录;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对信用信息等级为优秀的物业项目经理,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在入选物业管理专家时优先推荐。
对信用信息等级为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次的日常检查;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推荐;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推荐进入采购企业名录。
对信用信息等级为良好的物业项目经理,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推荐;在入选物业管理专家时适当加分。
对信用信息等级为一般的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列入行业主要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由区县住建部门约谈;限制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在市住建部门接受1日的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对信用信息等级为一般的物业项目经理,列入行业主要监管对象;由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进行约谈提醒;限制参与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在区县住建部门接受1日的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对信用信息等级为较差的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由区县住建部门进行约谈,明确整改措施;取消其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限制参加投标活动;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限制其参与,已进入政府采购企业名录的,清除出政府采购企业名录;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其管理服务的住宅项目进行高比例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在市住建部门接受3日的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对信用信息等级为较差的物业项目经理,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由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进行约谈;取消参与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在区县住建部门接受3日的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物业项目经理,记入物业服务行业不良信用档案,存留期为3年,并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列入全市失信“黑榜”名单,采取全市联合惩戒措施;推送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单;该企业管理的项目,由乡镇街道督促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让其退出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退出;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项目经理,3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物业项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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