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 泸州市全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本报讯(王莹 记者 周雪梅) 《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于2019年4月24日正式印发。4月25日,市人社局对泸州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全市人社系统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5月1日起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全面执行。
《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主要明确了四项降费减负具体措施:
一是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逐年过渡,即2019年至2021年,分别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55%、60%进行核定;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基数,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本着便民和规范管理原则自行确定。
四是稳定缴费方式。按照国家部署,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继续按现行征收体制征收,待国家明确移交时间和移交标准后,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上述政策措施实施后,泸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将下降15.8%、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将下降20%,缴费基数上下限将下降18%左右,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推泸州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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