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开出首张离婚证明书 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隐私 法律效力等同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
法官为当事人发放离婚证明书 (纳溪区法院供图)
什么是 “离婚证明书”
离婚证明书是指法院开具的旨在证明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关系解除及其解除时间的证明,内容只记载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生效法律文书案号、类型及生效的时间等必要信息,并加盖法院公章,不涉及离婚案件的具体事实。
◎ 赵丽 刘畅 川江都市报记者 方霞
3月4日,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从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江宁法庭法官手中接过盖有法院公章的《离婚证明书》,这份只记载当事人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书案号、类型及生效时间的证明,有着和裁判文书相同的证明效力,可最大限度保护公民隐私。这是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为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开出的全市首张离婚证明书。
“我国夫妻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夫妻双方到民政局登记,领取离婚证;一种是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由法院发出调解书或判决书。”江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李莉说,不管是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还是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都起到证明离婚事实作用,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民政部门不再为其办理离婚证。
“离婚证明书的功能相当于协议离婚中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二者法律效力是等同的。当事人日后办理户口迁移、银行贷款、出国签证、再婚登记等,不需向相关单位提供判决书,只需提供离婚证明书即可。”江宁法庭法官告诉记者,因法院裁判文书系统尚未与民政婚姻登记系统和公安户籍管理系统联网,当事人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后需持裁判文书和生效证明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和公安派出所户籍科变更婚姻登记状态、户籍登记状态。有的当事人单位人事档案变更及子女入学,也需要当事人对外提交法院判决书。这无异于要让当事人把裁判文书给他人看个遍,文书中记载的一些当事人的隐私、家庭矛盾和情感纠葛、个人财产等信息也可能泄露。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纳溪区人民法院大胆尝试,创新制作了《离婚证明书》,它的法律效力相当于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不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和其他案件情况,既便于作为证明材料使用,又利于当事人保存。
近年来,纳溪区人民法院紧密结合家事审判工作特点,积极探索家事审判机制创新,打造专业的家事审判法庭,全面关注当事人的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情感利益和财产权益,不断推出创新性改革举措。向离婚的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不仅最大程度地保护了案件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感受,体现了家事审判专业化、人性化、社会化的改革方向,也彰显了司法温度。
据承办法官介绍,取得法院《离婚证明书》条件是经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案件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凭有效证件及生效判决书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出具《离婚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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