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预付费”陷阱 保存缴费凭证

金融投资报 2019-03-07 06:06 大字

信用让消费更放心 3·15维权进行时

婚纱摄影商家不讲诚信,泸州76名消费者遭遇退款难

■本报记者 吉雪娇

对于“预付式消费”,消费者并不陌生。在餐饮、美容美发、健身、洗浴、购物、教育培训、手机通讯等生活消费领域,预付式消费往往被广泛应用。然而,该模式背后,各种消费纠纷屡见不鲜。泸州76名消费者就遭遇了这样的烦心事。他们通过“预付费”购买了婚纱摄影服务,最终因商家原因无法履约,遭遇退款难题。

婚纱摄影预付消费引发纠纷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披露,2018年7月15日,某个体经营户承租了泸州市江阳区北城街道仁和路一家门店,准备开展婚纱摄影服务。为提高知名度,该经营者通过58同城招聘了40余名学生和少许社会青年,在江阳区白塔、水井沟步行街、迎晖路等地宣传造势。在人流量密集地点散发宣传单页,并宣称不满意可以退款。

通过卖力的宣传,经营者在较短时间内共销售80余单,收取预收款项3万余元。然而,当消费者前往拍摄时才发现经营者的人员设备均有限,提供的服务内容与质量不尽人意,且提供服务周期较长。面对要求退款的消费者,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态度蛮横,并将要求退款的消费者拒之门外。

8月1日,多名消费者要求退回预支付款项时与经营者发生冲突,北城派出所了解情况后立即到现场控制事态发展并联系江阳区消委会协助解决。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营者承认在向学生群体和消费者宣传时的确告知不满意预付款可退的事实。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指出,经营者应兑现自己的承诺,信守双方约定。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回预付款。

最终,通过8个多小时的现场调解,经营者商家同意退还76名有维权意愿的消费者预付款24931元。

无法履约应承担预付款利息

在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李凊看来,这是预付式消费的典型案例。“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收取了消费者款项,在宣传时承诺如服务不满意可随时退款。事实上,经营者在人员设备有限情况下,盲目宣传、收取大量预付款,不能满足同时给多位消费者提供服务,造成服务质量较低,引发消费者投诉。”

李凊认为,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同时,经营者未将其没有履约能力的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在无法按照约定为采取预付式付款方式的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信守承诺,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不能履约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退回预付款,且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及消费者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在不能按约提供正常的服务时,面对消费者的退款要求时应当及时退款,其采取搪塞和敷衍了事的方式违反了约定和法律规定,其不诚信的行为既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经营者自己的声誉。”李凊提醒经营者,应当诚信为本,依法经营。

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相关人士建议,消费者在与经营者建立服务合同关系时,应选择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服务机构,充分了解经营者信息。同时,在与经营者订立书面合同时,需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并注意留存缴费凭证等证据。

目前,亦有地区对预付式消费设立了“反悔期”。以江苏为例,《江苏省消保条例》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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