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办法》2月8日施行 破解“堵点”盘活利用土地资源

泸州日报 2019-01-16 11:36 大字

■艾彬本报记者李家平

近日,市政府印发《泸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办法》(下称《转让办法》),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障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该《转让办法》将于2019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市国土资源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转让办法》着力于破解转让限制、盘活工业用地、提高行政效率,以盘活利用土地资源、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围绕土地转让中的“堵点”,结合新时期对土地要素保障工作的新要求和近年来泸州国土资源工作实践,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

泸州市于2017年初被列为全国34个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试点市之一。泸州市试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以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构建完善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2018年通过国家验收。

提高行政效率

优化审批流程。《转让办法》明确: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直接向申请人出具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此举简化了出让方式土地转让的审批流程。

简化评估程序。《转让办法》明确: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而直接转为出让的,按照出让条件下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40%补缴土地出让金,可不再要求市场评估。

明确延期方式。《转让办法》明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或转让时申请年期调整的,原出让年期不足最高使用年期的,可申请从出让起始日期起补足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出让年期已到期或距终止年期不足1年的,可从出让终止日期次日起,延长不超过法定最高年期。

破解转让限制

代为投资模式。根据新规,对未达到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允许意向性受让人代为投资,并由意向性受让人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待投资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25%后,办理正式转让手续。

特殊转让情形。按照新规,母子等关联公司之间的转让行为,凭继承法律文件、生效法律文件、相关审计报告、备案工商章程、国有资产处置批复等,其相关转让、变更行为依法有效。

盘活工业用地

加强原合同履约监管。《转让办法》规定:工业用地转让时,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对转让人是否完成土地合同或招商协议约定义务出具书面意见;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完成学校、道路、安置房等配套工程建设的,受让方应提交继续承担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义务的书面承诺后,方可进行转让登记。

允许工业用地转产利用。《转让办法》规定:老旧城区内去产能、退城入园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明确予以收回,在转让时改变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照新规划定范围和确定的规划条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转让。

允许产业用地分割转让。《转让办法》规定:严格限制房地产项目的宗地分割;但在规划部门划定分割红线、出具分割后规划指标的前提下,支持除房地产项目以外的产业用地分割及分割转让,以调动土地使用者盘活存量土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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