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溪区法院 审结一起酒驾致女童身亡案件

泸州日报 2018-10-24 09:10 大字

本报讯(蔡利霞)近日,纳溪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酒驾致使女童身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据悉,同住纳溪区某村的玲玲(化名)和琪琪(化名),既是同学又是好朋友,2018年7月,酷热难耐,两个小女孩相约晚饭后随双方父母到滨江路广场玩耍消暑。夜晚来临后,琪琪妈妈驾驶自己的轻便摩托车,搭乘琪琪和玲玲前往滨江路。

肇事人赵某当天晚上在家中独自饮酒后仗着自己车技娴熟,违法驾驶自有的面包车,也欲到滨江路广场散心。几分钟后,就撞上了前方由琪琪妈妈驾驶的轻便摩托车,致该车上三人均倒地受伤。

送医后,琪琪母女被诊断为轻伤,但坐在车尾的玲玲却伤情严重,多根肋骨骨折、脾脏破裂且大量失血,不久即陷入昏迷,4小时后,玲玲因抢救无效身亡。

后经交警调查,事发时,赵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8.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并认定赵某醉酒驾驶车辆且未与前车保持必要安全距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琪琪妈妈无证超员驾驶车辆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经过庭审,纳溪区法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符合事故实际,可予以采信;同时认为,玲玲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明知轻便摩托车搭乘3人属超载,存在安全隐患,仍允许玲玲搭乘琪琪妈妈驾驶的车辆,主观上具有放任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最后,对玲玲死亡所造成的约70万元损失,纳溪法院判令由赵某承担70%赔偿责任、由琪琪妈妈承担20%赔偿责任、玲玲父母自行承担1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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