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驾驶 车主驾驶员均获刑
本报讯(王月 严飞飞)近日,纳溪区法院判决了一起特殊的危险驾驶案件,车主明知他人饮酒仍将机动车交由其驾驶,二被告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一起饮酒后,李某某驾驶王某某的二轮摩托车搭载王某某,后被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超过醉酒标准,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王某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李某某饮酒仍将机动车交由王某某驾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均应负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李某某、王某某最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缓刑。
承办法官告诫各位车主、驾驶员,饮酒后不能驾车,也不能将机动车交由饮酒的人驾驶,否则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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