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信激励 失信惩戒 《泸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在买房过程中,开发商不信守承诺,往往是导致购房纠纷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为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泸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近日,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了该局起草的《泸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川江都市报记者 屈德辉
信用信息采集:职能部门联合采集、动态提供
《办法》规定,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以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出的决定文书、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通报和经省、市建设行政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评定,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其他经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国土、规划、城管、工商、税务、人社等部门联合建立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协作机制。各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能职责实施动态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开发企业是否存在突出遗留问题和违反勘察设计、质量安全、工程建设、前期物业管理等;是否存在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失信、未明码标价、捆绑销售、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规划设计违规建设等;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取得预售许可、违规预售、违规建设、一房多卖、违规交付等;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合同违法、不正当竞争等;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信用信息情况。
信用信息使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差异化管理
《办法》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情况抄送市发改、国土、规划、城管、工商、税务、人社、人民银行等部门,作为各部门日常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的参考依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外地来泸州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情况转至开发企业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企业在办理资质核准及延续、土地竞买资格审核、开发项目资本金缴纳、商品房预售许可、在建工程预售资金监管时,需出示企业当日在诚信系统打印的诚信即时状况证明。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根据信用等级情况对开发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级信用等级开发企业,施以下激励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免于对其开展房地产开发日常动态核查;开发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按50%标准缴纳,或优先提交保函;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可按50%标准缴存;在建工程抵押项目预售资金按50%比例监管;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时限缩短至承诺时限的60%;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延续时,开设绿色通道;优先推荐参与绿色建筑、绿色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
二级信用等级开发企业,实施以下激励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免予对其开展房地产开发日常动态核查;开发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按70%标准缴纳,或优先提交保函;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可按70%标准缴存;在建工程抵押项目预售资金按70%比例监管;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时限缩短承诺时限的80%;优先推荐参与绿色建筑、绿色住区、国家A级性能住 宅、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
三级信用等级开发企业,实施以下监督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开展房地产开发实行正常动态核查;开发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标准缴纳,或提交保函;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按标准缴存。
四级信用等级开发企业,实施以下监督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开展房地产开发实行严格动态核查,并向发改、国土、规划、城管、工商、税务、人社等相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发出加强监管和核查预警;开发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标准全部现金足额缴纳;向国土部门发出限制土地竞买资格预警提示;向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发出限制信贷的建议函;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性项目的代建管理,限制参与政府BT、PPP模式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与运营;不得参与绿色建筑、绿色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等评定和企业评先评优。
《办法》规定,开发企业在被重点监管期间,主动加强信用建设,信用分数达到80分(含)以上,而且对违法违规行为完成整改,并提出有效整改和预防措施的,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缩减重点监管期限的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场行为表现及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进行综合核查后,可适当缩减对该企业的重点监管时间,但缩减后的重点监管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信用信息监管:徇私舞弊者,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办法》要求,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开发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全面、及时报送,以实现对开发企业做出客观、准确的信用评价。
为了保证信用信息的观客公正,《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报送、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使用工作。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故意瞒报开发企业行政处罚等重大不良信息的、故意不录入或者擅自删除开发企业良好信用或不良信用信息的、违反本办法关于信用记分标准对开发企业进行违规信用记分的、对开发企业申报良好信用加分的证明材料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信用加分错误的;没有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纳入重点监管的开发企业落实相关监管措施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等级核定
按照信用分值,分为四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根据信用分值评定,信用分值=基础分值+加分值-减分值,基础信用分值为100分。等级核定分为实时核定和年度核定两种方式,实时核定是根据信用信息系统每天即时信用记分反映企业信用等级;年度核定是根据上一评定年度企业信用记分情况确定上一年企业信用等级。开发企业首次建立诚信档案的时间为评定起算时间,每满一年为一个评定年度。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一、二、三和四级,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开发企业信用记分,实时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分别为:一级为优秀信用企业(信用分值≥120分);二级为良好信用企业(信用分值100至120分);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信用分值80至120分);四级为信用等级差企业(信用分值≤80分)。
开发企业凡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按照四级信用等级核定:
1、近2年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 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2、未取得资质开发、未按规划建设、拖欠农民工工资、虚假宣传、违规预售、代收税费、质量冋题、违规交房等原因导致20人(含)以上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4、开发企业所开发项目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因履行职务、执行公司决定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开发企业重大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限为3 年,一般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公布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
良好信用信息,可根据影响程度由企业提出申请后,适当延长公布期限。
不良信用信息,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核查符合整改要求并在公布期届满6个月后,可解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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