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新规 7月20日起实施
本报讯(梁建华 刘光彬 记者 罗森波) 昨(25)日,记者从泸州市城建档案馆获悉,《泸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通过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7月20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该规定对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作了明确,对档案移交的范围、时间和内容等也作了进一步明确,强调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此外,规定还对相关处罚标准作了明确。
按照该规定,市城建档案馆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强化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该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理顺泸州市城建档案管理体制机制,更有助于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城建档案管理和开展异地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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