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出台 违法信息将抄送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等

泸州日报 2018-03-28 16:07 大字

本报讯(川江都市报记者 许世智) 昨(27)日,市政府八届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施行日起有效期两年。记者了解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违法建设的巡查网格、巡查手段和巡查措施等,并细化规范分类处置,进而形成治理合力。

完善预防巡查机制 源头杜绝违建

《办法》指出,相关职能部门是违法建设巡查防控的共同责任主体。且应当建立完善的巡查台账,并逐级进行上报。其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从建设工程放线至规划核实前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违法建设的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从取得施工许可证到竣工验收备案前进行随机抽查,对附有违法建设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同时,对新交付使用建设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违法建设巡查防控和装饰装修备案工作进行督查管理。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日常执法巡查,对新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城管流动工作站,配合乡镇(街道)进行巡查工作。

另外,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至交付起一年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专人进行巡查监管,防止装修过程中产生违法建设。

依法处置 违建信息将抄送所在单位、部门等

《办法》指出,居民、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在发现在建的违法建设后,应当立即予以劝告,并在2小时内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城管执法部门接到违法建设的投诉、举报,应及时处理,对于在建违法建设,应立即进行现场处置。

对于在建违法建设,在进行现场勘验过后,将开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同时,扣押施工工具和材料,查封施工现场并在所在地进行信息公示;向水电气等部门出具停止服务通知书,停止水电气供应,但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措施。

对于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城管执法部门认定违法建设事实后,将抄送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督促违法建设者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当事人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的,抄送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为企业人员或经营者的,抄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

当事人在限期拆除期限内不履行拆除义务的,由市、县(区)政府责成具有执法权的相关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强制拆除。

另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管执法部门的情况通报,将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管等单位,以及不依法履职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信息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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