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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新建农贸市场 自产自销区面积不低于15%

泸州日报 2017-11-03 11:3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简放鹏)昨(2)日,市政府八届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泸州市主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将加快建设、改造一批具有稳定市场价格,能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市场供应和生鲜农产品市场流通等功能的农贸市场,进一步方便群众生活。

该办法要求,主城区新建农贸市场应按照《泸州市主城区农贸市场建设规范》(DB510500/T27-2013)进行建设:按照不低于市场面积15%的要求设置与之相适应的自产自销区,供农户直销自产果蔬,该区域除少量卫生费外,不收取其他费用;农贸市场为超市型的,其经营农副产品面积不得少于农贸市场经营面积的70%。

新建农贸市场可结合公共停车场、社区综合体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在商住项目中配建。为了保证农贸市场功能正常发挥,未经规划等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规划用途。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变更或转移登记。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将规划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相关规划指标、建设标准列入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农贸市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规划条件应作为附件列入国有建设用地转让合同。

据了解,市、区人民政府每年都安排有一定资金用于补助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追溯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等,促进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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