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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出台《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 “三小”生产经营行为有了“紧箍”

泸州日报 2017-08-23 11:30 大字

■本报记者 周雪梅

8月16日,泸州市发布了《泸州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共23条。《细则》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进行具体界定,“三小”的具体认定标准遵循“宽进严管”原则,突出过程监管,并专门设置了鼓励引导性条款鼓励和支持“三小”逐步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细则》自2017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宽进严管”

明确“三小”经营场所面积

《细则》中对“三小”的具体认定标准遵循“宽进严管”原则。

首先,对酒类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作限制性规定,主要考虑是要将泸州市客观存在的因受酒类产业政策限制无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小酒坊纳入备案范畴;对其他非酒类食品小作坊明确了除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外,其生产加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其次,对以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裸装食品)为主的小食杂店、小副食店、小超市、小卖部等个体食品经营者,明确了小食品店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限制。

再次,对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小餐饮店(含快餐店、小吃店、小饭店)、饮品店(含咖啡吧、酒吧、茶吧、奶吧)等个体食品经营者,明确了小餐饮店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限制。

突出监管

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细则》规定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条例》《办法》等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此外,《细则》强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但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在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农贸市场),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只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个体食品经营者,不需要备案或登记。

创新举措

《细则》突出地方特色

《细则》将泸州在“创文创卫”和“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中形成的先进理念和有效做法,融入“三小”管理体系。

《细则》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食品安全、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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