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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开展药品批发企业违法行为自查

华西都市报 2016-05-12 15:25 大字

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是本次自查的重点之一

十类问题主动查找上报整改,可从轻处罚

本月内,泸州所有药品批发企业从2013年7月1日以来的药品经营行为,对照十大类违法行为开展自查,主要包括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相关证件、购销药品票据、药品储存运输等方面。在5月31日前能主动查找问题并上报,同时纠正整改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拒不报告、谎报瞒报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又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将严肃处理。

十类问题购销票据运输存储

十大类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证件、药品购销票据、药品运输储存等方面。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诊所销售药品未做到开具销售发票且随货通行。

还有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以及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

严肃处理拒不报告继续违法

食药监局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应将 2013 年 7 月 1日以来药品经营行为,对照上述十大类问题逐一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详细描述所用手法、经过、涉及药品和人员,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形成自查与整改报告,于5月31日前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报告书签字,加盖公章,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整改情况作出承诺。

药品批发企业在5月31日前能主动查找问题,报告本企业所有挂靠人员名单、过票单位名单,并能主动清退所有挂靠人员,同时纠正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期未报告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对拒不报告、谎报瞒报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又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从严、从重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姓名和身份信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实施联合惩戒。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杨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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