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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身故保险金 建筑公司无权领取

四川农村日报 2016-04-07 08:06 大字

3月28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福建某建筑公司诉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泸州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当庭裁定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人汤某因工死亡的保险金66万元的起诉。

据悉,该案是《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四川首例建筑公司起诉保险公司支付农民工身故保险金的案件。

2014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合同》,就原告承建的“融豪·翡翠城2#地块”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保险,约定总保险金额为6600万元,每人身故保险额为66万元,保险期间为两年零三个月,原告交纳了保险费34.29万元。2015年1月15日,原告工地的农民工汤某在进行拆模作业施工时,不慎从4号楼5层通风井预留洞口坠落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4月20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汤某的近亲属向原告出具人身保险理赔授权委托书,授权原告办理人身意外保险金理赔事宜。2015年4月29日,原告委托刘某与汤某的近亲属签订《关于汤某因工死亡的赔偿协议》,约定原告赔偿汤某的近亲属除医疗费外的工亡赔偿金等款项共计84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向汤某的近亲属支付了80万元赔偿款。其后,汤某的近亲属因与原告就在被告处投保《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合同》涉及的66万元保险金的归属发生争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其支付66万元保险金。

法院审理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障对象,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本案中,汤某是原告的工人,双方有劳动关系,故原告对汤某具有保险利益。但按照原、被告的约定,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这就意味作不能指定原告为该保险金受益人。故福建某建筑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据此,该院作出了前述裁定。

(邱彪 本报记者 刘佳)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说,人身保险中的死亡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承保对象,关系重大,必须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同时,还必须对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的近亲属中进行指定,没有指定或指定不明的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继承。本案中,汤某是福建某建筑公司工地的农民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该公司对汤某具有保险利益。但鉴于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只能在被保险人的近亲属中指定。也就是说,福建某建筑公司不可能成为本案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即该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故对其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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