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农民工身故 建筑公司无权领取保险金

四川科技报 2016-04-15 07:30 大字

3月28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福建某建筑公司诉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泸州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当庭裁定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人汤某因工死亡的保险金66万元的起诉。

据悉,该案是《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四川首例建筑公司起诉保险公司支付农民工身故保险金的案件。

2014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合同》,就原告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保险,约定总保险金额为6600万元,每人身故保险额为66万元,保险期间为两年零三个月,原告交纳了保险费34.29万元。2015年1月15日,原告工地的农民工汤某在进行拆模作业施工时,不慎从5层通风井预留洞口坠落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4月20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汤某的近亲属向原告出具人身保险理赔授权委托书,授权原告办理人身意外保险金理赔事宜。2015年4月29日,原告委托刘某与汤某的近亲属签订《关于汤某因工死亡的赔偿协议》,约定原告赔偿汤某的近亲属除医疗费外的工亡赔偿金等款项共计84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向汤某的近亲属支付了80万元赔偿款。其后,汤某的近亲属因与原告就在被告处投保《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合同》涉及的66万元保险金的归属发生争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其支付66万元保险金。

法院审理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障对象,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同时,还必须对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的近亲属中进行指定,没有指定或指定不明的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继承。

本案中,汤某是原告的工人,双方有劳动关系,故原告对汤某具有保险利益。但按照原、被告的约定,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这就意味着不能指定原告为该保险金受益人。故福建某建筑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据此,该院作出了前述裁定。

(邱彪 本报通讯员 周超文)

新闻推荐

在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方山村的葡萄园里村主任肖关

6月29日,在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方山村的葡萄园里,村主任肖关伟将成熟的葡萄用手机拍下并发到微信朋友圈推广。据了解,方山村种植葡萄已有20多年的历史,目前发展葡萄20多个品种,种植面积达33.3公顷。随...

泸州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泸州这个家。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