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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保护初衷被“异化”三度建议修正“第24条”

华西都市报 2016-03-18 15:47 大字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

《婚内老公举债离婚后女方“被欠债”百万》追踪华西都市报记者杨雪实习生林笑宇

为什么“第24条”

讼争不断 争论争论不休不休

成都姑娘小婉(化名)和老公小邱离婚后,被债主找上门来催债。因为小邱欠账不还,债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将小婉和前夫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她承担一半债务,涉及金额近百万。

经本报报道后,许多女性读者致电华西传媒呼叫中心96111,讲述自己的遭遇。其中,来自江苏徐州的辛女士就说在离婚6年后,依然被婚内债务关系影响至今。华西都市报记者调查中发现,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款纠纷案件已被多次报道。在2003年12月26日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出台13年后,相关讼争不断,业界争论不休。

何以如此?华西都市报记者17日独家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国内相关领域权威专家、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在今年的两会上,她第三次提出建议,修改“第24条”,并首次明确提出: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更加具有权利平等意识,并适当倾斜保护妇女权益,充分考虑和应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例外情形,合理分配相关举证责任。

独家专访

从2013年起,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连续3年在全国两会提交建议: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第24条”)进行修正。3月17日,华西都市报记者独家采访傅莉娟,对此话题进行深入探讨。

傅莉娟认为,“第24条”债权保护的初衷已被异化为对夫妻一方不当举债、恶意举债的保护,甚至一些感情破裂的夫妻一方为了侵占共同财产,与他人串通虚设债务,让“债权人”诉请另一方共同承担偿债义务,成就虚假债务。

华西都市报:引发您关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契机是什么?

傅莉娟:因为曾在湖南省妇联部门工作,我接触到长沙妇女陈琳(化名)等遭遇夫妻共同债务旧款纠纷案的女性(本报昨日曾报道),并长期对此保持关注。其中,2013年,陈琳在离婚前5个月内,陷入8起前夫借贷案,全部败诉,被判连带清偿300多万元债务。我发现像她一样情况的女性并不罕见。

华西都市报:在今年两会上,您提交了两份建议,分别为《关于依法正确审理裁判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建议》、《关于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上贯彻宪法精神、适度倾斜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建议》。请问您明确提出“适度倾斜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可以理解为,在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中,有数据表明妇女是弱势群体?

傅莉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财富日益增加,以及离婚率不断攀升,夫妻之间关于承担共同债务的纠纷日益凸显。近几年出现大量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生效判决的上访投诉,其中大部分是妇女,主要是反映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法院判决承担丈夫或前夫的巨额债务,财产被法院冻结或拍卖。

华西都市报:您在两会期间提出建议修改“第24条”的原因是什么?

傅莉娟:由于“第24条”采用了所谓“推定”原则,容易导致各级法院一些法官机械司法,不加区分将所有夫妻一方个人名义负债简单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不知情另一方利益,致使夫妻一方恶意举债、虚假举债情形与案例层出不穷。

这也让“第24条”所强调的债权保护初衷,在很多案件中异化为对夫妻一方不当举债、恶意举债的保护,甚至一些感情破裂的夫妻一方为了侵占共同财产,与他人串通虚设债务,让“债权人”诉请另一方共同承担偿债义务,成就虚假债务。

我国各级法院大量的婚内共同债务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现实情况脱节,严重背离了实质正义与法治精神。此外,由非举债一方承担例外情形的举证责任,也不符合经验法则和社会实际情况,无法实现减轻非举债一方不当负担的设计效果。

华西都市报:在您看来,应当依从什么原则进行修改呢?

傅莉娟: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与认定问题,应该坚持诚实信用、权利义务平等以及适当照顾妇女权益原则。“第24条”可考虑修改成“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债权的,若为夫妻日常生活需要,或虽非为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否则,按个人债务处理。夫妻一方离婚时,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按此办理。”

焦点回访

时隔3年300万债务仍在

叹“离婚逃债”诬名难去

据《法治周末》2013年报道,长沙一女子在离婚前5个月内,密集陷入8起前夫借贷案,案件全部败诉,她被判连带清偿前夫300余万元债务。该案判决之后,法律界和社会开始关注和热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2012年年底,陈琳(化名)和丈夫刘勇因为感情不和闹离婚。可就在陈琳起诉离婚前5个月内,她卷入了8起刘勇的借贷纠纷案件。8名债主以刘勇借钱未还为由,将刘勇和陈琳同时告上法庭,8起案件涉案金额高达337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陈琳对刘勇的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面对这笔突如其来的巨额债务,陈琳不知所措,后申诉至长沙中院。

3月17日,记者联系上陈琳。对方称,时隔3年,8起案子共计300余万元债务,仍背在身上。“其中涉及金额73.7万元的那件案子,二审之后发回再审,最终还是认定是共同债务。剩下的7个案子,最后移送雨花区法院,至今没有下文。”陈琳说,多年来自己一直要求相关案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查清楚资金流向,就知道是不是用于夫妻共同债务。我要给自己一个清白,再不想别人说我‘离婚逃债\’。”举案说法

一个热线/

江苏辛女士 离婚6年仍负“飞来之债”

“我是江苏人,我也是这样的无辜受害者,感谢你们的关注,强烈呼吁修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以避免这样的婚姻悲剧再次发生。”3月17日,江苏读者辛女士在看到本报报道《婚内老公举债离婚后女方“被欠债”百万》后打进热线,讲述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故事。

“我和老公2008年开始分居,到2010年离婚。现在我们已经离婚6年多了,可这段婚姻对我的影响依然没有结束。”辛女士介绍,在分居期间,前夫借了109.6万元拿去投资,被骗得血本无归,“那时候我们已经分居很久了,我毫不知情。但就因为我们仍是夫妻关系,债主把我一起告上了法庭。”

2010年9月,辛女士收到法院传票。经过一审、二审判决,以及抗诉和重审,法院均认定约60万元的债务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要求辛女士一同偿还。

2010年10月,辛女士和前夫离婚,离婚后的6年里,为了这笔“飞来之债”,她前后上诉了3次,至今仍在不停奔走。“我之后再也没见过他。”辛女士说,前夫电话再也联系不上,开庭也不曾出现,“像我这样情况的人还很多,我们有个微信群,互相打气鼓励。”

微信建群/

相互打气“愿24条修正”

辛女士说的微信群,名叫“愿24条修正”。3月17日下午,华西都市报记者进入该群,近70名成员超过60人都有类似遭遇。

成都市民康女士也是其中一员,“我和老公2014年4月结婚,2015年9月他突发疾病去世,我10月份就收到法院传票,说他欠了表嫂70万外债要我来还。”该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康女士随后提起上诉,而就在她等待二审判决结果的同时,又收到两张来自法院的传票,涉及借款金额共160万元。

而四川泸州市民何女士的传票,则直接寄到了工作单位。“我2014年和丈夫离婚,娃娃跟我。离婚一个月之后,被人告了,说他欠了226万。”何女士说,原告要求她和前夫一起偿还婚内借款,“我根本不知道他借了这笔钱,也不知道花到哪里去了。现在婚都离了,我为什么还要帮他还钱?”

在接下来的一审、二审中,法院均判决,因该款项产生于双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目前,何女士已经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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