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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地方立法条例》 提请大会审议

华西都市报 2016-02-04 16:02 大字

大会现场

3日,泸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大会。会上,泸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伍福钊作了关于《泸州地方立法条例》(草案)的说明,随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记者了解到,《泸州地方立法条例》(草案)共八章71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条例草案的起草、内容等。经泸州市人大官方网站公布,截至1月28日,共收集到修改意见19条。根据反馈的意见,经认真研究,市人大采纳了3条修改意见。

起草过程多次征询多方意见

2015年6月中旬,泸州市人大常委会组建了泸州市人大法制委和市人大常委会的筹备工作组,市法制委员会筹备组成立以后,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了调研和起草工作。通过借鉴外地经验,参照省立法条例的草案,完成了《泸州市地方立法条例(草案)》的初稿。

初稿形成以后,市人大多次征询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内多方面的意见。2015年12月下旬,将条例草案文本发送给了各位市人大代表。2016年1月初,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审定,采纳各方面意见,经反复修改,形成了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条例草案文本。

主要内容应当广泛征求意见

《泸州市地方立法条例(草案)》名称确定为《泸州市地方立法条例》,共八章71条,主要内容包括关于草案的适用范围和名称。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确定为泸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修改、废止和报批地方性法规,对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及备案审查。

关于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为了保证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切实可行,其他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条例草案规定在每届第一年年度制订本年任期内的立法规划。在每年底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立法选题和立法项目。建议应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证、评估,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广泛征集共采纳3条修改意见

《泸州市地方立法条例(草案)》经泸州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后,2016年1月,泸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经认真研究,截至3日,共采纳了3条修改意见。

记者了解到,采纳的3条意见中,主要包括关于立法计划的编制问题,设区的市不存在立法的系统性问题,只有中央立法才存在立法的系统性,建议删去“系统性”。关于立法计划的评估问题,建议在立法计划评估中,增加“行政处罚”。关于市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中提出审查要求的主体问题,参照省立法条例(草案)规定,县(区)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市政府规章提出审查要求。

另外,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泸州市人大常委会对《草案》中的文字作了修改,对有些条文的顺序作了调整。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肖婷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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