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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扒窃十多元 获得刑罚七个月

四川法制报 2015-12-02 19:04 大字

本报讯(王芸 黎磊)日前,刘某因在菜市场扒窃16.5元,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现年60岁的刘某系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9日被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3年4月6日刑满释放。刘某出狱后不思悔改。2015年6月28日,刘某在泸州市江阳区正兴隆街菜市场内,趁买菜的被害人胡某不备之机,将胡某的裤兜内现金16.5元盗走,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行为构成盗窃罪。刘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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