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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损伤村民房屋 三年了终于获赔

四川农村日报 2015-12-17 08:25 大字

□马光焱 简宇特约通讯员 周超文

四川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修建宜泸高速时,造成泸州市纳溪区新乐镇铜鼓村5组牟家岩外山体滑坡,形成地质灾害,影响村民黄国泉家房屋的正常居住,自己按协议加固后,因在补偿价格上差距大,一直未得到赔偿。近日,在纳溪区新乐镇司法所的多次交涉和调处下,黄国泉如愿获赔72000元。

施工致房屋受损

四川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在修建宜泸高速公路纳溪区新乐镇铜鼓村段时,因施工致牟家岩外山体滑坡,形成地质灾害。村民黄国泉的房屋因此受损,墙体撕裂。经泸州市房屋安全办公室鉴定,黄国泉的房屋危险程度为Bsu+C级,该房屋已不能正常居住。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该房屋应当在地质灾害治理合格后,进行加固维修方可居住。

加固费用没有着落

黄国泉与四川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由黄国泉自己负责垫资加固,加固期间黄国泉一家外出租房的费用由公司支付,标准为每月600元,租房费支付至2015年4月底中止,并形成《租房协议》。

然而,随着2012年年底宜泸高速通车,公司搬走,黄国泉仅拿到了公司之前支付至2013年8月的房租费用,而且加固的房屋虽经纳溪区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验收合格,但自己垫资的费用却没有着落。虽经多次电话催收,但公司因不在泸州,补偿价格差距也较大,公司方干脆推诿不理。

求助调解中心

黄国泉见自己与公司无法达成协议,遂向新乐镇司法所大调解中心求助。

新乐司法所所长张肇明受理该案后,认为该案社会影响大,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保障,还可能影响到以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的施工,如果处理不好,将不利于社会稳定。为此,张肇明第一时间联系了四川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宜泸高速公路项目部负责人,要求他们按之前达成的约定办理。最后,张肇明历经6次的来回奔忙,分别找双方磋商同意后,2015年4月1日,司法所组织双方坐下来进行了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张肇明从实际出发,分析目前加固房屋造价上升情况,讲明利害关系,并从顺利保障国家建设项目的完成以及群众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等方面进行分析,晓之于理,动之于情,引导双方互相让步。

达成五项调解协议

在张肇明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五项调解协议:

一是由四川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未履行的自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共20个月的租房费12000元给黄国泉;

二是四川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黄国泉房屋加固维修费60000元,由黄国泉按危房鉴定报告中的相关事项自行修缮,公司不再承担房屋加固其他费用;

三是房屋加固维修费补偿到位后,由政府相关安全职能部门督促黄国泉按危房鉴定报告中的相关事项对房屋进行加固维修,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四是如加固地质灾害治理未到位而造成黄国泉房屋新的损失,全部由四川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五是由四川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完善黄国泉房屋背后涉及高速路的排水设施。

日前,四川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将租房费和维修加固费共72000元一次性转入了黄国泉指定的账户。至此,这起拖了3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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